本报记者陈丹丹,《工人日报》(2026年7月9日,第07版)报道:
当前,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在网络上发布“佣金日结,轻松致富”等高薪兼职广告,以“跑腿取款”、“货物转运”、“代收包裹”等名义招募人员协助转移非法所得。这些所谓的“兼职”虽报酬可观且工作内容简单,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。
近日,《工人日报》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及现金取送的兼职案件。法院审理后认定,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年轻人王华(化名)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【案情回顾】
2025年7月,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认识了网友李斌(化名)。王华请李斌介绍工作,得知有每日报酬500元的运送货物兼职后,便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。
开始兼职后,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。2025年8月,根据李斌的要求,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,并将其交给李斌。
王华表示,他清楚自己运送的是现金,并在完成第三单后意识到这可能是诈骗所得赃款,但为了赚钱未再深思。
经查,涉案的5万元为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(化名)被骗的款项。
【审理过程】
法院审理认为,王华明知涉案现金为犯罪所得却仍协助转移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应受法律制裁。
鉴于王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且有自首情节,并自愿认罪认罚、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,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
考虑到王华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,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,因此依法对其宣告缓刑。
【判决结果】
最终,法院判决王华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1000元罚金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【以案说法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本案中,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,涉案金额达5万元。王华明知运送的是现金,且在上家提供手机、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取送,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上家手中,属于典型的“转移”犯罪所得行为。
王华的行为加速了赃款转移、增加了追缴难度,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,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,依法应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法官提醒,广大民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,对于要求代为收取或转送现金、办理转账汇款、接收不明包裹的“兼职”,一定要仔细询问来源并核实用途。
此外,凡是要求提供银行卡、身份证,或以代为转账、取现就能轻松获取高额回报的“任务”,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,务必坚决予以拒绝。